當事人:湯俊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745X
你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本機關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在湖南湘桓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違規(guī)將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在湖南湘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聘用協(xié)議,證明你與湖南湘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簽訂了虛假勞動合同;
證據二:微信轉賬記錄截屏,證明你收取了湖南湘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支付的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掛靠費;
證據三: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承認將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掛靠到湖南湘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并收取掛靠費。
2023年6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zhí)罰先告字〔2023〕40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在湖南湘桓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違規(guī)將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在湖南湘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撤銷你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萬元;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00108495711011;開戶行:長沙銀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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