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2024-02-02 16:00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宜林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41119
2025年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0年,王宜林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宜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宜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宜林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20日 17:21
2025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院2025051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