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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jiān)察紀法適用研究》權威答疑

目 錄

一、總則

1.如何把握組織處理與黨紀處分的關系

2.如何認定事業(yè)單位一般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公職人員

3.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能否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如何認定具有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情節(jié)

5.受賄未遂的財物,是否需要向行賄人追繳

二、紀法銜接

6.對于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如何追究紀法責任

7.中止黨員權利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8.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追責的范圍和標準

9.黨員、公職人員吸毒,是否必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10.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被定罪不起訴,是否可以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三、定性

11.違紀違法行為分類不一致時,如何撰寫處分決定書的相關事實

12.如何理解“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中的“談話”

13.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可以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四、程序

14.預備黨員涉嫌違紀應當如何處理

15.免予黨紀政務處分,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等手續(xù)

16.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線索可否不經(jīng)初步核實直接立案審查


1

如何把握組織處理與黨紀處分的關系

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五種。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組織處理與黨紀處分沒有必然的排斥關系或者替代關系,兩者既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黨員因同一違紀行為,受到組織處理后,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在計算處分影響期時,應根據(jù)情況對已發(fā)生的組織處理影響予以考慮。


2

如何認定事業(yè)單位一般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公職人員

判斷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是不是公職人員,要聚焦“行使公權力”這個關鍵。

1.從主體身份上認定,以具體崗位職責為判斷依據(jù)。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yī)療衛(wèi)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jiān)督等工作的人員,主要是指該單位及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

2.從履職情況上認定,以是否行使公權力為判斷依據(jù)。臨時參與到公務活動中,行使公權力的,屬于監(jiān)察對象。一般情況下,單純的專業(yè)技術崗位人員不屬于監(jiān)察對象,但如果其從事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管理事務,也應屬于監(jiān)察對象。


3

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能否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適用《政務處分法》規(guī)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取消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種類的提法;事業(yè)單位其他人員適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

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發(fā)生、連續(xù)或者繼續(xù)到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之后的,可以區(qū)分情況適用《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等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

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的全部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可以直接依照《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


4

如何認定具有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情節(jié)

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是(“可以”而非“應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法定情節(jié)之一。判斷標準:

1.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具有積極配合、退繳違紀違法所得等主觀意愿;

2.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全額退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或者雖然退繳能力不足但本人及其親友在追繳過程中積極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繳到位的,即退繳違紀違法所得至少達到全案應退繳總額的一半以上。


5

受賄未遂的財物,是否需要向行賄人追繳

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無論是在案發(fā)前退回還是尚未實際交付,均應堅決追繳。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不予追繳。


6

對于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如何追究紀法責任

超過刑事追訴時效期限僅是不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并不影響犯罪評價;黨紀政務責任未規(guī)定追究時效,處分不受時間限制。

黨員、公職人員涉嫌犯罪超過刑事追訴時效的,不宜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機關協(xié)助配合。

查實的,依據(jù)《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依據(jù)《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撤職以上的政務處分;不能因為超過追訴時效期限而予以從輕、減輕處理。


7

中止黨員權利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中止黨員權利應當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或紀委作出書面決定,既可以由黨委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也可以由黨委或者紀委主要領導同志批準。

對立案審查需報請同級黨委審批的,可由紀委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決定,并報同級黨委備案。

中止黨員權利起算時間(決定生效日期),即黨委、紀委研究決定日期或者黨委、紀委主要負責同志簽批同意日期。


8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追責的范圍和標準

并非所有受行政處罰的黨員、公職人員均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對行政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影響不大的,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不再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對于情節(jié)較重、影響惡劣,影響黨的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根據(jù)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不服行政處罰,已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可待有關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視情處理。


9

黨員、公職人員吸毒,是否必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4年1月1日后,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或開除處分。


10

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被定罪不起訴,是否可以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因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因無職可撤可以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兩年)。

是公職人員的,同時匹配政務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11

違紀違法行為分類不一致時,如何撰寫處分決定書的相關事實

《紀律處分條例》與《政務處分法》關于違紀違法行為的分類大體一致但也存在差異。同時,同一事實對應的違紀行為類型與違法行為類型可能不一致,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同一事實可同時認定為違紀和違法,但行為類型不同。為確保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銜接順暢,可對政務處分決定書中的違法類型進行調整。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違紀違法行為類型均按照《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把握;對單獨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類型仍按照《政務處分法》規(guī)定把握。

二是同一事實依據(jù)《紀律處分條例》可認定為違紀,但《政務處分法》將相關行為規(guī)定為處分情節(jié)。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的主要違法事實后,表述為“此外,×××還存在……等從重處分情節(jié)”。

三是同一事實依據(jù)《紀律處分條例》可認定為違紀,但依據(jù)《政務處分法》不宜認定為違法??勺鳛樽枚◤闹靥幏值那楣?jié)。在政務處分決定書的主要違法事實后,表述為“此外,×××還存在……等從重處分情節(jié)”。


12

如何理解“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中的“談話”

“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中的“談話”,是指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中的談話,不包括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初核、審查階段開展的談話。

對于在初核、審查階段隱瞞自身問題的,可作為態(tài)度情節(jié)予以體現(xiàn);對于在初核、審查階段為逃避組織審查而故意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可考慮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黨紀中屬于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但在《政務處分法》中并無對應條款,不宜認定為職務違法。


13

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可以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種類多,要具體分析: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期權等,黨員領導干部可以購買,并在填報個人事項時如實申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yè))股權等非公開交易的資產(chǎn)。黨員領導干部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按違規(guī)經(jīng)商辦企業(yè)認定處理(間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


14

預備黨員涉嫌違紀應當如何處理

預備黨員違紀情節(jié)較輕的,紀委可以直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預備黨員有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紀委可以對其立案審查和審理,向其所在黨組織提出“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處理意見;上述處理應當經(jīng)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因核查預備黨員違紀行為已對其延長預備期,在查實其違紀問題后,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由紀委直接給予其批評教育,或由紀委向其所在黨組織提出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處理意見,由其所在黨組織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黨員轉正后發(fā)現(xiàn)預備期違紀,黨組織可以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15

免予黨紀政務處分,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等手續(xù)

免予處分是在立案后經(jīng)查確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不再給予處分的一種處理方式,應當按照給予警告處分案件的辦理程序,履行立案、審查調查、違紀違法事實見面、審理、集體審議和審批等程序,作出書面結論和決定。


16

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線索可否不經(jīng)初步核實直接立案審查

初核程序不是立案的必經(jīng)程序,以下案件不必初核可以直接立案:

(1)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黨員和監(jiān)察對象,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2)網(wǎng)絡曝光的惡性事件,且有關直接證據(jù)充分的。

(3)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惡劣后果且其中明顯存在重大違規(guī)違法行為。

(4)上級交辦、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相關線索,此前已經(jīng)過初步核實,證據(jù)已經(jīng)足夠的。